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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6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6民初317号原告:黄某,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被告:黄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那坡县。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叶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农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