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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3民初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玉屏镇人民路3号。 负责人XX,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鹏程,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客户经理,户籍地屏边县玉屏镇建设路60号,现住屏边县玉屏镇人民路2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峻志,男,1987年8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户籍地泸西县金马镇大金马村118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峻志信用卡纠纷一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以被告张峻志已结清所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并愿意承担撤诉的相关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张峻志承担,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支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 审判员  何志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