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147号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175386822D。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雷,懂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云,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