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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虹、梁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李虹,梁军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489号上诉人:王伟,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代理人:公正,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虹,女,1959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渭城区县。委托代理人赵会斌,系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军艳,女,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秦都区。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李虹及原审被告梁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伟的委托代理人公正、被上诉人赵会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梁军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400万元借款,是否系李虹与王伟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键是要看万舒曼与李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万舒曼欠李虹400万元款项的事实必须真实存在,那么万舒曼指示蓝清公司向李虹的还款才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对于万舒曼与李虹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情况并未查清。由于万舒曼未到庭,对于400万借款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对400万借款的形成过程,是否已经实际履行进行审查。为了查清本案事实,一审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万舒曼为本案第三人。鉴于以上理由,该案发回重审比较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瑶审判员 唐鸿彬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房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