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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344号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枫林秀水小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53859B。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洁,女,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印华,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其余不详。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枫林秀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邓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