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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02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山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2民初59号原告李金龙,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博乐市。联系电话137XX****XX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XXX。法定代表人张玉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诉被告新疆艺锦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李金龙负担。审判员 卡哈尔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 丽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