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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李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民初203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号。负责人:隋政,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未出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被告李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07.80元、利息及罚息789.19元(利息及罚息为截至2017年2月17日),合计本息60696.99元及自2017年2月18日至本案之债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红顶花园公寓2-5-302号房屋依法行使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贷款人,被告借款人。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0月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7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天津市河东区,贷款期限20年,自2001年10月24日-2021年10月23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仅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2月17日,被告已逾期5个月未还款,逾期累计已达4482.4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李智于2001年10月9日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1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止,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借款用途为购买座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关于贷款利率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65%0,借款利息自原告将借款划入被告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遇法定利率调整,原告有义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被告,首次和最后一次还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被告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偿还本息的,对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2001年10月19日,被告李智就座落于天津市河东区在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做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人为被告李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10月20日将借款人民币170000转入被告李智指定账户内。合同履行中,被告李智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本金59907.80元及利息未还。经对原告提供证据审核,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被告李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智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其有效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放贷款义务,被告李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及相关利息,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全部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7.80元、利息及罚息789.19元及以本金人民币59907.8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对座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红顶花园公寓2-5-302号房屋一套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917元全部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洪雷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