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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陈春,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9870524-X。法定代表人陈建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铸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2016)津南国土罚字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