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启恒、陈佳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启恒,陈佳洋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87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启恒,曾用名丁辉,绰号“土匪”,男,199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宁县,现住武宁县。2013年7月12日因故意伤害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佳洋,绰号“辣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宁县。2017年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宁县看守所。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启恒等人在武某县巅峰酒吧玩,丁启恒拿酒杯往地上砸。杯子经估价为90元。2、2016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佳洋等人在武某县巅峰酒吧玩,陈佳洋想抱一个女孩跳舞被拒绝后,将对方桌子上的啤酒、杯子等物品全部推到地上并叫对方滚。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等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丁启恒跳舞时和一个顾客发生推搡,酒吧工作人员周某去劝架时,丁启恒、陈佳洋等人对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周某不构成伤情等级。4、2016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等十多个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当晚23时许,丁启恒等人签单后准备离开酒吧。当被要求付钱时,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冲到酒吧老板田某办公室,丁启恒将办公室大门踢坏。大门经估价为2,960元。5、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听说武宁好声音娱乐城准备开业,便想到该娱乐城看场子,遭到老板黄某2的拒绝。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邀集三四十人来到该娱乐城,强行要求黄某2为其安排最大的包厢,并叫人拦在电梯口不让顾客进出,将花盆摔碎在电梯口致使电梯不能使用,在消费2,258元后未付钱便直接离开。花盆经估价为100元。6、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到武宁好声音娱乐城和黄某2、张某、刘某3谈看场子的事,并威胁如不答应便带人闹事。离开时将一个玻璃杯摔在地上。玻璃杯经估价为2元。7、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佳洋邀集十多人到武宁好声音娱乐城闹事,将楼下5个花盆踢坏,拿啤酒瓶摔到大厅内,将包厢内的杯子摔碎。花盆经估价为500元,杯子经估价为100元。控方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启恒与陈佳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启恒等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丁启恒喝酒后一会儿站茶几上,一会儿蹲茶几上,酒吧工作人员上前劝说丁启恒下来,丁启恒便发火拿桌子上的酒杯往地上砸,砸了15个杯子,之后在付某等人的劝说下停了下来。经估价,该15只杯子总价格为90元。2、2016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佳洋和黄某1等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当晚酒吧有一桌客人过生日,陈佳洋上前打招呼,在想抱其中一个女孩跳舞被拒绝后,将对方桌子上的啤酒、杯子等物品全部推到地上并叫对方滚。3、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与陈某1等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丁启恒在大厅跳舞时和一个顾客发生推搡,酒吧工作人员周某去劝架,丁启恒、陈佳洋等人对周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周某不构成伤情等级。4、2016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和陈某2、黄某1等十多个人在武宁县巅峰酒吧玩。老板田某怕丁启恒等人闹事便打电话报警,武宁县公安局黄塅派出所民警汪某等人出警到达现场。当晚23时许,丁启恒等人签单后准备离开酒吧,民警拦住丁启恒等人要求其付钱,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听后冲到酒吧老板田某办公室,丁启恒将办公室大门踢坏。离开酒吧后,丁启恒用陈佳洋的手机打电话给田某威胁其要对晚上的事给个交代,否则就找人杀其。经估价,该大门价格为2,960元。5、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听说武宁好声音娱乐城准备开业,便想到该娱乐城看场子,遭到老板黄某2的拒绝。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邀集陈某1、黄某1、彭某、黎某1、陈某2、段某、丁某(1999年10月出生)、黎某2(1999年11月出生)、沈某(1999年6月出生)、朱某2(1999年6月出生)等三四十人来到该娱乐城。丁启恒强行要求黄某2为其安排最大的包厢,陈佳洋在大厅说把电梯拦住,后黄某1、陈某1等人拦在电梯口不准客人进出,陈某1还将一个花盆摔碎在电梯口致使电梯不能使用。当晚,丁启恒等人在“香格里拉”包厢消费2,258元后未付钱便直接离开。经估价,花盆价格为100元。6、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到武宁好声音娱乐城和黄某2、张某、刘某3谈看场子的事。在819包厢内,丁启恒、陈佳洋威胁黄某2等人如不答应便带人闹事,黄某2等人未答应,陈佳洋将一个玻璃杯摔在地上。经估价,玻璃杯价格为2元。7、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陈佳洋邀集黄某1、陈某1、丁某、黎某2等十多人到武宁好声音娱乐城闹事,黄某1等人将楼下5个花盆踢坏。在“伦敦”包厢内,陈佳洋说大家有气可以摔啤酒瓶,后陈某1等人拿啤酒瓶摔到大厅内,陈佳洋和丁某等人将包厢内的杯子摔碎。当晚21时许,陈佳洋等人每人拿一个啤酒瓶摔在娱乐城大厅、走廊后离开。经估价,上述花盆总价格为500元,上述杯子总价格为100元。综上,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共同寻衅滋事4次,丁启恒另单独寻衅滋事1次,陈佳洋另单独寻衅滋事2次。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丁启恒自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2月4日,被告人陈佳洋自动到武宁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丁启恒赔偿武宁好声音娱乐城2,500元,武某好声音娱乐城老板黄某2、张某、刘某3对丁启恒、陈佳洋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武宁好声音娱乐城消费清单、收条与谅解书、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证人杨某1、朱某1、叶某、杨某2、赖某、汪某、许某、陈某3、蔡某、刘某1、付某、陈某1、陈某2、段某、黄某1、刘某2、彭某、黎某1、黎某2、朱某2、丁某、沈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巅峰酒吧老板田某、武宁好声音老板黄某2、张某、刘某3的陈述、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无视社会公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多次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启恒、陈佳洋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启恒赔偿武某好声音娱乐城2,500元,武宁好声音娱乐城老板黄某2、张某、刘某3对丁启恒、陈佳洋予以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启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丁启恒的刑期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二、被告人陈佳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佳洋的刑期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黄林香人民陪审员 周钦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伍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