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小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小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1552号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新华路东段煌歌商业广场H8/*幢。法定代表人:周永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该公司员工。被告:游小周,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小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大竹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