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爱林与黄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爱林,黄进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437号原告:丁爱林,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黄进国,男,45岁,汉族,现住元氏县。原告丁爱林与被告黄进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爱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丁爱林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晓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