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晓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晓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财保19号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华昌,系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晓稼,男,27岁,1990年7月8日出生,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晓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晓稼所有的吉FB12**小型轿车车籍,并提供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F5M6**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晓稼所有的吉FB12**小型轿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吉林省兴宇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吉F5M6**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赵长柏代理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