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小磊、李文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磊,李文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4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小磊,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饶阳县。被执行人:李文诗,男,汉族,住所地饶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文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文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文诗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佩玲审判员 田孟游审判员 索志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少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