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2324号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武鸣区标营路1号万隆国际商业广场五期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5768152450。法定代表人:黄健林,总经理。被告:马薇,女,1996年7月22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知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