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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8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灿与王师、王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王师,王飞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1234号原告:王灿,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锋,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名越,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师,男,1988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王飞兰,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广东省阳春市人。原告王灿与被告王师、王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撤诉。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王灿负担。审判员  杨雄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美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