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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曰成与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曰成,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孙维国,孙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62号原告:陈曰成,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总经理。被告:孙维新,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维国,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永强,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曰成诉被告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孙维国、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1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曰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