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曰成与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曰成,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孙维国,孙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2162号原告:陈曰成,男,197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朱村。法定代表人:孙晓玲,总经理。被告:孙维新,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维国,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孙永强,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曰成诉被告寿光市信义果蔬有限公司、孙维新、孙维国、孙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07月1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曰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曰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