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勇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5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强。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峰。被执行人马剑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4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6610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5819406.96元、承担诉讼费70000元、执行费6045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2559856.96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金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