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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孟光林、孟光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光林,孟光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光林,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住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光华,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马进学,男,黔西县朴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孟光林因与被上诉人孟光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孟光林自行退回。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  厚  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 官 助���吴丹书记员 王  宏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