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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爱宁与王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爱宁,王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825号原告:侯爱宁,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锐娟,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侯爱宁与被告王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侯爱宁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爱宁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爱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466元,已减半收取733元,由被告王锐娟负担(已付)。审 判 员 王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易依书 记 员 张昭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