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农历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欠申请执行人郭某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农历9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现由被执行人刘某当庭一次性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息共计24000元人民币,下欠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卜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