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566号原告:张某1,男,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车辆段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某2,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张某3,女,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中新药业新新化工医药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诉。审判员 袁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