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国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国,李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929号原告:张胜国,男,汉族,。被告:李忠宝,男,汉族。原告张胜国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胜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张胜国负担。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邵仁勋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