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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国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国,李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929号原告:张胜国,男,汉族,。被告:李忠宝,男,汉族。原告张胜国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张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胜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张胜国负担。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邵仁勋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