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1410号原告: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万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国文,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伟,被告天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力公司支付货款423,545.06元;2.诉讼费由天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6年天成公司向天力公司下属企业四川省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泗坪水泥厂(以下简称泗坪水泥厂)提供包装材料,经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对账,该厂尚欠433,546.06元,对账后支付了10,000元,此后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天力公司承认天成公司提出是全部诉讼请求及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还陈述,泗坪水泥厂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但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在2015年12月份由于环保不过关,被确定为淘汰、落后产能对象,关闭至今没有能力支付天成公司欠款。公司负债经营近10年,也无能力偿还该债务,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益。天力公司承认天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23,54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4元,减半收取计3,827元,由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费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已经缴纳,由四川天力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执行时一并支付泸州天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