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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清梅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清梅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清梅,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上栗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宁波港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清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清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7月,被告人吕清梅与李某1(已判刑)经事先商议,在二人均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由吕清梅出面分2次共计购得2973箱烟花爆竹欲出口国外。后李某1以其他公司名义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雇佣集卡车将上述烟花爆竹分别运至穿山港区远东码头、北仑港区二期码头等待装船,但被海事部门依法查获。经鉴定,上述烟花爆竹均系不合格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9688万元。被告人吕清梅于2016年11月22日至宁波港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清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吕清梅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情况说明、图片说明、照片、移送行政案件通知书、委托书、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清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关于涉案烟花爆竹清点情况的说明、烟花爆竹数量与规格表、关于涉案烟花爆竹去向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曾某,4、曹某1、曹某2、周某、李某2、顾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清梅违反国家烟花爆竹专营、专卖管理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清梅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清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吕清梅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清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乾锋人民陪审员  石伟标人民陪审员  王恩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梦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