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715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89年5月6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狄某,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冀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