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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桂香与被告刘兵、耿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香,刘兵,耿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4227号原告:田桂香,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被告:刘兵、耿丽莉。原告田桂香与被告刘兵、耿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1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刘兵、耿丽莉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君爽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