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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兰秀华与黄椿会、聂浩、赵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秀华,黄椿会,聂浩,赵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72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兰秀华,女,彝族,现住华坪县。被执行人黄椿会,女,汉族,住华坪县永兴乡。被执行人聂浩,男,汉族,住丽江市古城区顺和社区。被执行人赵晋,女,汉族,个体,住华坪县中心镇。本院在执行兰秀华与黄椿会、聂浩、赵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椿会、聂浩、赵晋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6)云0723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执行款614740.00元;并给付本案执行费8547.00元。但被执行人黄椿会、聂浩、赵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云0723执180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聂浩、赵晋位于华坪县中心镇中心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03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聂浩、赵晋位于华坪县中心镇中心巷的房产一宗(房产证号03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和耀军审判员  陈爱萍审判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和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