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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首东与李瑞霞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首东,李瑞霞,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193号原告:胡首东,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天,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瑞霞,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襄阳市。第三人: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楚天传媒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先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首东诉被告李瑞霞、第三人湖北荆楚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胡首东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首东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首东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