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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莫世勤、莫某鹏盗窃、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世勤,莫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世勤,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2010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1年1月23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莫某鹏,曾用名莫小弟,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世勤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某鹏犯窝藏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世勤、莫某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莫世勤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新冲大桥基围乡村味道饭店对开堤围处,将停在该处的粤B×××××丰田小汽车的驾驶室玻璃砸烂并盗走车内的一个公文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资料等),被告人莫某鹏明知被告人莫世勤盗窃仍驾驶桂J×××××五菱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告人莫世勤逃到广西。破案后,被盗的人民币99400元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人莫世勤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莫某鹏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人莫世能的证言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移交及处理清单,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莫世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鹏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世勤、莫某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世勤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莫某鹏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世勤、莫某鹏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莫世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莫世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鹏明知是犯罪的人,帮助其逃匿,被告人莫某鹏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世勤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某鹏犯窝藏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莫世勤、莫某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大部分赃款已起获发还被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莫世勤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世勤、莫某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世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莫某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雪青审 判 员  孙庆煌人民陪审员  岑蕴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