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长旭与被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761号(2017)津0113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吴长旭,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天津市丰铁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风电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爱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长旭与被执行人天津景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5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