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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韩彦辉、杨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彦辉,杨柏,杨晓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8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彦辉,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柏,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杨晓菊,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韩彦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2509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