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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德俊与马旭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俊,马旭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603号原告:马德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告:马旭军,男,回族,现年约28岁,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原告马德俊与被告马旭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马德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德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德俊负担。审判员  袁学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