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桂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桂弟,苏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桂弟,女,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苏德胜,男,199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05民初357号民事判决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357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萝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