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邓小康与刘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小康,刘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4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小康,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星,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小康因与被上诉人刘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预交人邓小康。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罗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