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会与被执行人卫岩岩、吕建红、柴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会,卫岩岩,吕建红,柴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会,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任家庄村,河津市友诚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卫岩岩,男,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曙光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吕建红,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康家庄村。被执行人柴玉斌,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阳村乡太阳堡村。申请执行人刘晓会与被执行人卫岩岩、吕建红、柴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晓会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柴玉斌名下拥有的晋MC13**号力帆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