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让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让刚,肖庆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256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钟让刚,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肖庆凤,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让刚、肖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让刚、肖庆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被告钟让刚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唐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谭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