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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利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利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杰,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住所地尉氏县人民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671668159E(1-1)。负责人韩晶晶,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红霞,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刘利杰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氏县支行(以下简称尉氏邮储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3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利杰上诉后,尉氏县人民法院向其下发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刘利杰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利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樊利双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