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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维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383号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维喜,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李伟与被告王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并告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