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伟与王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王维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383号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维喜,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李伟与被告王维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伟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并告知其缴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宇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