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尹登光与李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登光,李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5执异36号异议人:尹登光(被执行人),又名尹建平,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恩明,男,1958年12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在本院执行李恩明与尹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尹登光对本院执行(2013)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登光称,请求中止执行(2013)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李恩明与异议人尹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本案涉案资金实际流向高茂林处,本案与高茂林非法集资案件属于上下游案件,高茂林现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吕中法明传(2015)137号明传载明“对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办理,对已建议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相关上下游案件,一律不予立案受理,处于审理阶段的,要裁定中止审理,执行阶段的,中止执行。”,根据此明传,申请执行人李恩明与被执行人尹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中止执行。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恩明与被执行人尹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柳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该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异议人尹登光称其资金实际流向高茂林,但其提供的证据中有高茂林给赵翠娥和张忠平出具的借条二支。虽然也提供有从尹小军和尹军的银行卡转账到高茂林银行卡的转帐凭证和赵翠娥的证言,但因没有高茂林给尹登光直接出具的债权凭证,故均不能有效证明异议人尹登光主张的其向李恩明的借款是转贷给高茂林,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故对尹登光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登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海荣审 判 员 朱雪峰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潇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