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龙华、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华,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科卢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徐龙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唐成名,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科卢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康文良,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龙华诉被执行人郓城县大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郓城县科卢珀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对该案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67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继品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