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167号原告田秋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分支机构负责人陈达。委托代理人齐芳梅。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齐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秋生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