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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167号原告田秋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分支机构负责人陈达。委托代理人齐芳梅。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邹国发。委托代理人齐芳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启工店、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秋生承担。审判员  张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