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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回添与查淑琴、吴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回添,查淑琴,吴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925号原告:吴回添,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查淑琴,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志华,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吴回添与被告查淑琴、吴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回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查淑琴、吴志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回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查淑琴偿还借款10000元及自借款日起至起诉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2000元;2.判令吴志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查淑琴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于2011年5月13日向吴回添借款10000元,并由吴志华作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月利率3%计算利息。嗣后,查淑琴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吴回添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查淑琴未作答辩。吴志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查淑琴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于2011年5月13日向吴回添借款10000元,并由吴志华提供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利息按3%计算,同日由查淑琴、吴志华共同出具借条一张交由吴回添收执。嗣后,经吴回添催讨,查淑琴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吴回添提供的借条原件一张、本院调取的查淑琴、吴志华身份信息一份以及吴回添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查淑琴向吴回添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吴回添收执,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吴回添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查淑琴、吴志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证据能够证实查淑琴向吴回添借款10000元并由吴志华提供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吴回添主张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起诉日2017年6月1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2000元,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共73个月,利息即73个月×10000元×2%=14600元,现吴回添只要求按12000元计算,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吴志华为查淑琴借款提供担保,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有效,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现吴回添要求吴志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吴志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查淑琴追偿。查淑琴、吴志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查淑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回添借款10000元及利息12000元。二、吴志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吴志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查淑琴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查淑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鸣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精腾附:一、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