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执监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要强与王继红、刘燕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要强,王继红,刘燕燕,郭土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监63号申请执行人:贾要强,男,汉族,1957年6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王继红,男,汉族,1974年3月26日生,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燕燕,女,汉族,1981年8月2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土立,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贾要强与王继红、刘燕燕、郭土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虽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但案件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贾要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为加大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调解书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仲锋审判员 李予洛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