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庆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庆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敬同,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申请人:贾庆银,男,汉族,中共平邑县委党校职工。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敬同与被申请人张荣玉、贾庆银、李勇、张怡然、临沂玉荣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鲁1326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贾庆银XZX及冻结了被申请人贾庆银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庆银XXX。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贾庆银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