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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新平与侯明勇、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平,侯明勇,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黄新平,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侯明勇,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平与被执行人侯明勇、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新平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