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0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贾存和与姬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存和,姬生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30民初2741号原告:贾存和,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告:姬生辉,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原告贾存和与被告姬生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存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生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存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托欠柴油款6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3月5日、4月11日两次从我处购买柴油共欠款62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姬生辉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姬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姬生辉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存和柴油款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姬生辉负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