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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80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兴,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安溪县(该自然情况系自报)。2015年1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注:已经指纹比对)。现因本案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兴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被告人陈建兴窜至厦门市思明、湖里辖区内多处店面,谎称要购买茶叶、金线莲等贵重商品,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让被害人陪同外出去取包装礼盒,并伺机以借打手机的方式,骗走被害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189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本市湖里区嘉园路132号敏鑫岩茶店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王某1骗至湖里区步行街路口,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59元的苹果6手机;2、2016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湖里区古龙公寓净茶舍茶店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王某2骗至湖里区步行街路口,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251元的苹果6手机;3、2016年9月7日8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湖里区兴隆路396之5号佳轩贸易台湾食品店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吴某骗至湖里区步行街路口,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095元的苹果6PLUS手机;4、2016年9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思明区凤屿路450号之十二巴厘尊燕某行内,谎称购买金线莲,将被害人王某3骗至思明区塔厝社1号附近,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王某3一部价值人民币1479元的VIVOX6手机;5、2016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思明区官任路大馨堂店面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郭某骗至思明区开禾路口附近,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郭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52元的VIVOX5手机;6、2016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湖里区祥店二路12号丸子家干货店内,谎称购买金线莲,将被害人唐某骗至思明区后滨路青年阳光酒店附近,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229元的VIVOX7手机;7、2016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思明区体育路40号鑫莲馨茶艺品店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江某骗至思明区开禾路附近,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江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676元的苹果6PLUS手机;8、2017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陈建兴窜至思明区仙岳路191之4碧湖霖茶叶店内,谎称购买茶叶,将被害人张某骗至思明区文园路附近,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张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603元的苹果6手机;9、2017年1月19日13时许,陈建兴窜至思明区禾祥西路267号之29蕾娜德酒庄店内,谎称购买茶叶、酒,将被害人叶某1骗至思明区大同小学门口,后以借打手机为由,骗走被害人叶某1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53元的苹果6手机。2016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陈建兴在湖里区和通里公交站旁被公安人员抓获;2017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建兴在思明区厦禾路中闽百汇商场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一个装有冥币的单肩包。到案后,被告人陈建兴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陈建兴之行为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兴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建兴同时具有坦白交代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兴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被告人陈建兴对上述指控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属适当,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9月11日至2016年10月14日的羁押时间折抵刑期三十四日,即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建兴应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九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二百五十一元,退赔给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零九十五元,退赔给被害人王某3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四百七十九元,退赔给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五十二元,退赔给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二百二十九元,退赔给被害人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七十六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六百零三元,退赔给被害人叶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五十三元。三、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单肩包四只、茶叶包装盒一袋及冥币若干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潘慧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