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村民委员会、陈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村民委员会,陈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199号申请执行人: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法定代表人:吴建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玉良,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龙游县湖镇镇后陈村村民委员会与陈玉良执行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玉良有矿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玉良所有的矿砂,保全价值200000元,保全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