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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坤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坤驰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12号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盛世龙源底商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坤驰牧业有限公司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撒袋沟门村法定代表人刘清武,职务:经理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泰达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坤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撒袋沟门村坤驰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场房及养殖设备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撒袋沟门村坤驰牧业有限公司的养殖场房及养殖设备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及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