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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县君德矿业有限公司、李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朝阳县君德矿业有限公司,李国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299号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登明超。被告:朝阳县君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被告:李国利。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县君德矿业有限公司、李国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乃文 来源: